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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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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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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之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 二、負責人。 三、實收資本額。 四、供氣區域。
前項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供氣營業執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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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許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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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備及安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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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用地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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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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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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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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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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