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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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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之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 二、負責人。 三、實收資本額。 四、供氣區域。
  2. 2.前項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供氣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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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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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0110 制定)

前條第一項之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   二、負責人。   三、實收資本額。   四、供氣區域。   前項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供氣營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之事項。   二、供氣營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程序辦理換發執照,爰為第二項規定。

(100011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之事項。   二、供氣營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程序辦理換發執照,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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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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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氣事業法第 11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 二、負責人。 三、實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氣事業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天然氣事業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