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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供氣營業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供氣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輸儲設備及場所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供氣區域地圖三份。 六、輸儲設備配置位址圖。 七、供氣日期。 前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之相關法規規定應取得合格證明之設備及場所者,應取得該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以外之設備及場所,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或政府機關認可之民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民間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廢止認可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時,應審酌其輸氣管線是否通達所申請各供氣區域之主要街道。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供氣營業執照所需之文件及程序,俾利主管機關核發執照。為確保公共安全,公用天然氣事業提出供氣營業申請時,需檢附各項設備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供氣營業執照後,始得供氣。 二、第二項明定輸儲設備及場所應依不同規定取得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輸儲設備如屬依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之相關法規規定(如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及消防法)應取得合格證明之設備及場所者,取得該管機關之證明文件。第二款所定之設備,包括附掛主要橋樑、穿越重要隧道、通過河川等地點所應裝設之遮斷設備,以及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之相關設備等。 三、為明確授權,爰於第三項授權訂定民間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為使公用天然氣事業能迅速有效提升供氣區域之用戶普及率,爰於第四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審酌其輸氣管線是否通達所申請各供氣區域之主要街道,作為審核是否核發供氣營業執照之參考。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供氣營業執照所需之文件及程序,俾利主管機關核發執照。為確保公共安全,公用天然氣事業提出供氣營業申請時,需檢附各項設備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供氣營業執照後,始得供氣。 二、第二項明定輸儲設備及場所應依不同規定取得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輸儲設備如屬依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之相關法規規定(如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及消防法)應取得合格證明之設備及場所者,取得該管機關之證明文件。第二款所定之設備,包括附掛主要橋樑、穿越重要隧道、通過河川等地點所應裝設之遮斷設備,以及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之相關設備等。 三、為明確授權,爰於第三項授權訂定民間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為使公用天然氣事業能迅速有效提升供氣區域之用戶普及率,爰於第四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審酌其輸氣管線是否通達所申請各供氣區域之主要街道,作為審核是否核發供氣營業執照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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