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供氣營業執照,擅自經營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業務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供氣行為。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天然氣事業法第57條的釋義及範例。
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供氣營業執照,擅自經營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業務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供氣行為。
立法理由未經取得供氣營業執照,擅自經營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業務,屬非法供氣,將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爰處以罰鍰,並命其停止供氣行為,以收儆戒之效。
未經取得供氣營業執照,擅自經營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業務,屬非法供氣,將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爰處以罰鍰,並命其停止供氣行為,以收儆戒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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