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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者,處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4.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該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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