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於供氣區域外供氣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強制拆除其供氣區域以外之輸儲設備。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公用天然氣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於供氣區域外供氣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強制拆除其供氣區域以外之輸儲設備。
立法理由公用天然氣事業擅自於供氣區域外供氣者,將擾亂經營秩序,損及用戶權益,且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爰對其行為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強制拆除其供氣區域以外之輸儲設備。
公用天然氣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於供氣區域外供氣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強制拆除其供氣區域以外之輸儲設備。
立法理由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公用天然氣事業擅自於供氣區域外供氣者,將擾亂經營秩序,損及用戶權益,且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爰對其行為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強制拆除其供氣區域以外之輸儲設備。
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