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天然氣事業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區域之劃分,在直轄市以區,在縣(市)以鄉(鎮、市、區)為基本單位。但有下列原因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者,不在此限: 一、行政區域變更。 二、經濟效益。 三、原經營者未能充分供氣予所許可供氣區域內之用戶,經主管機關限期擴增設備或作其他改善措施而未辦理。 四、其他特殊需要。
  2. 公用天然氣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供氣區域外供氣。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