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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他事業併購者,應由併購全體當事人備具申請書,載明併購後之事業名稱、負責人、本公司所在地、實收資本額、供氣區域,連同併購營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並依相關法令辦理併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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