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他事業併購者,應由併購全體當事人備具申請書,載明併購後之事業名稱、負責人、本公司所在地、實收資本額、供氣區域,連同併購營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相關法令辦理併購事宜。
對於天然氣事業法第39條的釋義,根據法律條文,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他事業進行併購時,必須向相關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內容包括併購後的事業名稱、負責人、公司所在地、實收資本額、供氣區域以及併購後的營運計畫書等文件,並經由地方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需依相關法令辦理併購事宜。 在這裡,我們可以舉例附錄中的中油公司與民營燃氣電廠簽訂的合約作為參考。該合約即為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他事業進行買賣合約的範例,並涉及供氣區域、合約量等相關內容。
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他事業併購者,應由併購全體當事人備具申請書,載明併購後之事業名稱、負責人、本公司所在地、實收資本額、供氣區域,連同併購營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相關法令辦理併購事宜。
立法理由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併購時,因涉及供氣區域之整併,爰明定應備妥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相關法令辦理併購事宜。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併購時,因涉及供氣區域之整併,爰明定應備妥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相關法令辦理併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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