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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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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並不得影響供氣業務。
  2. 2.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者,應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計制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訊中無法找到關於天然氣事業法第40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個條文進行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1

(1000110 制定)

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不得影響供氣業務。   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者,應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計制度。

立法理由一、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增加經營效益而從事兼營業務時,因兼營係利用公司現有人力物力,易形成交叉補貼,故為避免影響供氣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不得影響供氣業務。   二、公用天然氣事業若有兼營業務,為避免交叉補貼,爰於第二項規定應有分離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

(1000110 制定)

一、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增加經營效益而從事兼營業務時,因兼營係利用公司現有人力物力,易形成交叉補貼,故為避免影響供氣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不得影響供氣業務。   二、公用天然氣事業若有兼營業務,為避免交叉補貼,爰於第二項規定應有分離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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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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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氣事業法第 40 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不得影響供氣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氣事業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天然氣事業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