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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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