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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
立法理由一、為期天然氣事業組織健全,爰限制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為確保我國能源取得及供應之安全,爰明定非本國籍者不得經營天然氣事業。
一、為期天然氣事業組織健全,爰限制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為確保我國能源取得及供應之安全,爰明定非本國籍者不得經營天然氣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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