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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區位址圖。 三、年產能量及生產、處理計畫。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其容量。 六、處理工廠或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
  2. 經營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接收站位址及卸收容量。 三、進口及供應計畫。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容量。 六、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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