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區位址圖。 三、年產能量及生產、處理計畫。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其容量。 六、處理工廠或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 經營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接收站位址及卸收容量。 三、進口及供應計畫。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容量。 六、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
立法理由一、天然氣生產事業需依礦業法取得探礦權與採礦權,天然氣進口事業亦需依商港法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法規取得建港許可,之後所建置之相關輸儲設備,投資金額龐大,興建時程相當長,且須依相關法規辦理環境評估、安全檢查後始能動工使用,過程已相當嚴謹。 二、鑒於本法規範天然氣事業之重點係經營管理,且查日本經濟產業省亦未規定經營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需經許可,故本法採行登記制,明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俾利掌握相關資訊,健全管理措施。
一、天然氣生產事業需依礦業法取得探礦權與採礦權,天然氣進口事業亦需依商港法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法規取得建港許可,之後所建置之相關輸儲設備,投資金額龐大,興建時程相當長,且須依相關法規辦理環境評估、安全檢查後始能動工使用,過程已相當嚴謹。 二、鑒於本法規範天然氣事業之重點係經營管理,且查日本經濟產業省亦未規定經營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需經許可,故本法採行登記制,明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俾利掌握相關資訊,健全管理措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