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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 二、輸儲設備配置計畫圖。 三、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輸氣管線敷設計畫圖。 四、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計畫供氣區域地圖。
  2.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所在地。 二、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 第一項第一款之經營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資本額。 二、天然氣購買計畫。 三、供氣區域。 四、供氣容量。 五、各供氣區域之供氣戶數、供氣數量及計算依據。 六、各供氣區域之開始供氣日期。 七、輸儲設備項目及投資總額。 八、事業收支之概算及財務計畫。 九、輸儲設備維護計畫。 十、後果分析及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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