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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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防災之相關設施維護作業機制,訂定設備維護週期及方法,並作成紀錄。
- 2.前項紀錄應保存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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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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