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第 13 條
- 1.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 2.本辦法獎勵金之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或凍結,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調整工作項目、期間或金額,並得於示範獎勵契約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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