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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第 12 條

  1. 1.受獎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獎勵案: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中央主管機關准獎勵案。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中央主管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核准獎勵案。
  2. 2.獎勵案或受獎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定獎勵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一、地熱能探勘作業或發電系統之設置與核准之獎勵案內容不符,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二、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3. 3.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獎勵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違反情形,終止或解除示範獎勵契約,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獎勵費用;受獎勵人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示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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