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獎勵人應於銀行履約保證函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更新銀行履約保證函。
根據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第8條,受獎勵人應於銀行履約保證函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更新銀行履約保證函。根據上述法條,受獎勵人需在遵守履約保證函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更新銀行履約保證函。參考資料為《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其中提到受獎勵人需遵守表示因不可抗力或確實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影響到相關文件提交的期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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