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獎勵人完成地熱探勘,經評估無地熱發電系統開發效益,得於全井水泥固封後檢附下列文件,請領獎勵費用: 一、地熱探勘井鑽鑿作業成果報告,內容需包含地表資源調查、探勘井鑽鑿、產能測試、發電潛能評估及調查探勘成本細項資料。 二、經會計師為本專案完成簽證「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金」之款項支出憑證。 三、「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金」之款項收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審查會審查同意後,撥付前項獎勵費用及終止行政契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