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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1

公務機關於業務終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方式。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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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於業務終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保存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