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非公務機關於業務終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方式。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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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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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