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 二、備份及還原測試之紀錄。 三、所屬人員權限新增、變動及刪除之紀錄。 四、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行為之紀錄。 五、其他必要之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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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