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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4

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 二、備份及還原測試之紀錄。 三、所屬人員權限新增、變動及刪除之紀錄。 四、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行為之紀錄。 五、其他必要之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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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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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提供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