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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應定期提出評估報告,並訂定下列機制: 一、檢視、修訂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與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二、評估報告中有違反法令情形之虞者,規劃、改善及預防措施。
  2. 前項評估報告,應向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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