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定義如下: 一、用戶數在三千戶以上之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 二、記名會員數達三千筆以上之加油站業。
回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定義如下: 一、用戶數在三千戶以上之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 二、記名會員數達三千筆以上之加油站業。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