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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公務機關,定義如下: 一、用戶數在三千戶以上之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 二、記名會員數達三千筆以上之加油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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