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公務機關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保有之用戶個人資料達一萬筆者,應採行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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