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所屬人員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不同權限,以認證機制管理,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並控管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約定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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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所屬人員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不同權限,以認證機制管理,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並控管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約定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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