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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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期間發生本法所定多種災害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有重複具領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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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第6條,根據社會救助法第26條 (89.06.14),災害救助的性質是國家對人民基於生存照顧義務的給付行政。同一期間發生多種災害,符合救助規定的人只能選擇一項救助,不得重複具領。例如,如果有人因風災和水災都符合救助標準,則只能選擇其中一項救助金領取,不得重複領取。這項限制是為了防止重複具領,如有重複具領者則應予追繳。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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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