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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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五口為限,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 2.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發給之救助金應繳回;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並經法院為撤銷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亦同。
- 3.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金及失蹤救助金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金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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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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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重傷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條文
- 撤銷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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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