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再生能源直供核准函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名稱及基本資料。 二、用戶名稱。 三、對用戶之直供模式。 四、直供予個別用戶之容量。 五、其他應記載事項。
- 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前項核准函所載內容執行直供業務。
- 第一項應記載事項變更前,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