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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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併網型直供者,輸配電業應提供其所需之輔助服務及電力調度。
- 2.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及電力調度,得向再生能源發電業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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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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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