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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直接供電(以下簡稱直供)如下: 一、併網型直供:用戶得同時接受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以及聯結電力網由公用售電業供電,並可由輸配電業給予輔助服務。 二、獨立型直供:用戶僅由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而未與電力網聯結者。 三、其他經電業管制機關同意者。
  2. 單一用戶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再生能源發電業直接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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