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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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直接供電(以下簡稱直供)如下: 一、併網型直供:用戶得同時接受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以及聯結電力網由公用售電業供電,並可由輸配電業給予輔助服務。 二、獨立型直供:用戶僅由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而未與電力網聯結者。 三、其他經電業管制機關同意者。
- 2.單一用戶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再生能源發電業直接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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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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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電業法 第 4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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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