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八條由其他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三條或第四條之情形致應予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八條由其他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八條由其他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三條或第四條之情形致應予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八條由其他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