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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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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業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電機、能源或電業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電業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電力、能源或電業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三、違反本辦法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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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3 條規定:「電業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