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前,已負擔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七年達成年之供電容量義務者,依原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