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輸配電業因全國電力系統備轉容量不足而發布警戒時,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配合調度。
- 前項警戒之標準值,由輸配電業訂定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