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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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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輸配電
業
因全國電力系統備轉容量不足而發布警戒時,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配合調度。
前項警戒之標準值,由輸配電業訂定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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