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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再生能源發電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備用供電容量,得向國營電業採購,採購所衍生之成本及費用,由提出採購之電業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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