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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發生停或歇業情事時,應依電業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並於停業或歇業計畫中敘明其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之因應方式及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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