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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二條文件或佐證資料有不全或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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