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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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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應於達成年一月底前,提出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達成報告及佐證資料,向電管制機關辦理申報。電業管制機關得就申報案件進行抽查,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2. 2.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如因採新設機組或需量反應而無法於原定期限前達成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時,得於申報時檢具理由及資料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期達成;其經電業管制機關同意後,至遲應於達成年六月底前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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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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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應於達成年一月底前,提出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達成報告及佐證資料,向電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