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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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輸配電業應分別擬具電業設備及自用發電設備之併網技術規範,其內容至少須包含系統衝擊分析。
- 2.輸配電業應定期就系統衝擊分析模型及參數進行檢討,並提供模型及參數予申請併網之發電業者。
- 3.不同能源類別之發電設備於同一日申請併網同一變電所時,輸配電業應優先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併網。
- 4.輸配電業應擬具設備加入電力系統規定,該規定至少應包含電業設備、自用發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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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