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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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輸配電業應擬具短期、中期及長期之電力調度運用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含系統發電排程、機組歲修排程、備轉容量規劃、電力潮流分析、故障電流計算、穩定度分析、區域間總傳輸能力及可傳輸能力等項目。
- 2.前項短期計畫應每日滾動調整;中期計畫應每月滾動調整。滾動日期如遇假日,須提前於假日之前一工作日完成。
- 3.第一項備轉容量之計算原則,由輸配電業擬具,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長期電力調度運用計畫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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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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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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