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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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應於調度日依短期電力調度運用計畫內容及線上即時安全分析結果,執行即時電力調度,並依調度情形滾動檢討系統發電排程、備轉容量、電力潮流、故障電流及電力系統穩定度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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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以得知,電力調度原則綱要第 8 條要求輸配電業在調度日執行即時電力調度,並滾動檢討系統發電排程、備轉容量、電力潮流等事項。這項法規強調了電力系統安全和穩定度的重要性,並要求輸配電業根據即時安全分析結果來執行電力調度。 與上述法規相關的案例是在非保證時段購電情形,根據參加人與各階段燃氣IPP業者簽訂的電力採購協議(PPA),能量費率的高低是參加人是否優先調度購電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該案例中,能量費率即為非保證時段的競爭因素,而依據能量費率的高低來決定調度,並述及電力安全限制下的經濟調度理論,考慮輸電損失及機組出力上限、下限等因素,所決定的各機組最佳出力值。 進一步舉例,當參加人需要增加調度電力時,須得到IPP業者的配合和符合增發的天然氣用量,才能進行調度。這顯示了能量費率的高低對於電力調度的重要性,同時也反映了電力市場的競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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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