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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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售電業應於第二條公告各期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當期各年度電力排碳係數之預定達成值,送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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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具體解釋,也無法提供相關的法規條文分析。
- 第二條條文
- 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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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