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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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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售電業應於
第二條
公告各期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當期各年度電力排碳係數之預定達成值,送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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