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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售電業自第二條當期電力排碳係數基準公告日之次年起,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逐年提報執行報告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
  2. 前項報告內容包括執行成果及執行規劃,其內容如下: 一、前一年度執行成果(當年度如須依第六條規定申報時,得免提出): (一)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實績值。 (二)購電組合及計算電力排碳係數實績值之相關資訊。 二、當年度及下一年度執行規劃: (一)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預定達成值。 (二)購電組合規劃。 (三)達成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規劃時程及作法。
  3. 公用售電業無法如期達成各年度電力排碳係數之預定達成值時,電業管制機關得召開檢討會議,要求公用售電業說明未能達成之原因,並提出補救措施或因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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