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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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三條報告或佐證資料有不全或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退回。
- 2.電業管制機關得就公用售電業提供之報告或佐證資料,要求補充或說明,必要時得進行查核;公用售電業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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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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