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法應設置用戶配電場所者,應於建築物興建時,一併設置用戶配電場所。
  2. 用戶於建築設計階段,應與輸配電業洽妥應留設之用戶配電場所及通道,並於送交建築主管機關之建築設計圖內標明之。
  3. 用戶於建築物興建或變更用戶配電場所前,應出具下列文件送輸配電業辦理有關手續: 一、屋外配電場所: (一)承諾書。 (二)建造執照正本及影本(建造執照正本對後應予送還)。 (三)建築圖。 (四)地籍配置圖。 (五)地面一樓平面圖。 二、屋內配電場所: (一)承諾書。 (二)建造執照正本及影本(建造執照正本核對後應予送還)。 (三)建築圖。 (四)地籍配置圖。 (五)設置用戶配電場所(含管道間)樓層平面圖。 (六)地面一樓平面圖。 (七)配電場所剖面圖。 (八)配電場所上層結構圖。 (九)配電場所位於地下層之建築物,於地面層面向屋外出入口之防水閘門(板)設計圖。
  4. 前項用戶配電場所及通道有變更,或既設建築物用戶欲設置配電場所,應洽輸配電業並將建築設計圖面重新送交建築主管機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