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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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戶用電設備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應至少檢驗一次;超過五年者,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
- 2.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特定用戶之檢驗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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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16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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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