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戶用電設備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應至少檢驗一次;超過五年者,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
  2.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特定用戶之檢驗週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