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4.09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新增設之用電設備及既有設備變更應進行新增設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
-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辦理設計資料審查、竣工報告審查及現場檢驗接電。開啟分頁 ›
-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
-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用戶用電設備責任分界點界面之電力品質及系統安全進行重點審查,其審查項目如下: 一、計費電表裝置位置。 二、自備緊急電源與電源間之連絡開關裝置。 三、保護設備設置及保護協調檢討計算。 四、電力諧波及電壓閃爍檢討。 五、自備發電機組與電力系統併聯者,其保護協調及調度需求是否符合相關併聯技術之規定。開啟分頁 ›
- 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負責工程施工之電器承裝業或監造之電機技師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規定先自行檢查確認,並於相關竣工報告資料簽章後,將竣工報告資料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
- 前項竣工報告資料應包括竣工報告單、竣工試驗報告、完整竣工圖面、簽證人員之公會會員證明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但低壓用戶免附竣工試驗報告。
- 高壓以上用戶檢附之前項竣工試驗報告,應由下列單位之一出具: 一、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二、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三、監造電機技師之執業機構或所屬機關。
-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竣工報告單格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開啟分頁 ›
- 竣工報告經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合格,始得辦理現場檢驗接電。
- 現場檢驗接電應核對竣工報告審查資料、供電介面設備及保護協調設定,經現場檢驗合格始得接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接電,但不影響用電安全,合格部分得先行接電。 一、現場裝置與規定不符。 二、現場裝置與竣工報告審查資料不符。 三、用電用途不符。
- 前項經現場檢驗不合格未予接電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書面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其通知改善內容應敘明法源依據。
- 用戶在前項指定期間未完成改善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停止供電或拒絕接電。開啟分頁 ›
- 高壓以上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 一、責任分界點及保護協調設定之查對。 二、責任分界點至變壓器二次側主配電盤主要用電設備之查對。 三、前款主要用電設備之接地電阻重點檢測。
- 實施前項檢驗時,應對用戶宣導變電設備防範鳥獸蟲害等外物碰觸措施。開啟分頁 ›
-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於預定定期檢驗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用戶。書面通知應包括檢驗日期與時間、檢驗目的及聯絡電話。
- 檢驗人員於進行檢驗相關業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定期檢驗結果符合規定者,應發給定期檢驗合格證明。開啟分頁 ›
- 用戶新增設檢驗接電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該檔案得以掃描電子檔存檔,並保存至用戶終止用電為止。
- 用戶定期檢驗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並保存至新資料取代為止。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全文共 2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4.0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