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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 8-1 條

  1. 1.用戶新增設之儲能系統容量達二十瓩小時以上者,向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竣工報告審查時,應檢附經消防設備師簽證符合內政部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引有關表後儲能系統適用規定之相關文件,及電池系統與電力轉換系統(PCS)之型錄。
  2. 2.前項簽證文件應由儲能系統所有權人、管理權人或使用人委託消防設備師提出,並經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覆核。
  3. 3.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將前項覆核資料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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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8-1 條規定:「用戶新增設之儲能系統容量達二十瓩小時以上者,向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竣工報告審查時,應檢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