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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期限規定如下。但補件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限內。 一、低壓用戶:三個工作日。 二、高壓用戶及設置配電場所之低壓用戶:十個工作日。 三、特高壓用戶:二十個工作日。
  2.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後返還用戶,審查結果如需用戶更正,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具體敘明更正之要旨及其說明,以書面通知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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