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負責工程施工之電器承裝業或監造之電機技師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規定先自行檢查確認,並於相關竣工報告資料簽章後,將竣工報告資料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
- 前項竣工報告審查資料應包括竣工報告單、竣工試驗報告、完整竣工圖面、簽證人員之公會會員證明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但低壓用戶免附竣工試驗報告。
-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竣工報告單格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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