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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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竣工報告經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合格,始得辦理現場檢驗接電。
- 2.現場檢驗接電應核對竣工報告審查資料、供電介面設備及保護協調設定,經現場檢驗合格始得接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接電,但不影響用電安全,合格部分得先行接電。 一、現場裝置與規定不符。 二、現場裝置與竣工報告審查資料不符。 三、用電用途不符。
- 3.前項經現場檢驗不合格未予接電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書面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其通知改善內容應敘明法源依據。
- 4.用戶在前項指定期間未完成改善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停止供電或拒絕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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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