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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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除依其他法規應設置之用電設備外,應實施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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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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