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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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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低壓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 一、測定絕電阻。 二、檢視接地裝置。
  2. 2.前項測定絕緣電阻以在接戶開關箱量測為原則。
  3. 3.如測量絕緣電阻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未能測量絕緣電阻,改測量洩漏電流之標準作業程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12條,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無法進行逐條釋義和舉出相關範例。因為參考資料提供的內容並不包含有關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12條的相關資訊。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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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12 條規定:「低壓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 一、測定絕緣電阻。 二、檢視接地裝置。前項測定絕緣電阻以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