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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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低壓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 一、測定絕緣電阻。 二、檢視接地裝置。
- 2.前項測定絕緣電阻以在接戶開關箱量測為原則。
- 3.如測量絕緣電阻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未能測量絕緣電阻,改測量洩漏電流之標準作業程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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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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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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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